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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4-02-20 |
| 【棒球規則】一、比賽之目的、球場及用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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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1
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定,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 2 隊,每隊 9 名選手各由經理指揮,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員裁判之競賽。
1.02
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。
1.03
所謂勝隊係指依本規則之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,獲得較多分者而言。
1.04
球場係依據下列要領以及插頁圖一、二、三所示之方式設立。內野係90呎(27.431公尺)四方,而外野係指如圖一所示在一壘線及三壘線所延長之界外線(FOUL LINE)間之地區。
從本壘至界內區域、圍牆、看台或其他阻礙物,須在250呎(76.199公尺)以上,從本壘沿界外線、兩翼之距離須在325呎(99.058公尺)以上,至於中外野之距離以400呎以上(121.918公尺)為理想。
內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,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10吋(25.4公分),即自投手板前 6 吋(15.239公分)處朝向本壘板方向 6 呎(1.828公尺)之地點為止以每 1呎(0.304794公尺)保持 1 吋(2.5399公分)之斜度差,此項傾斜度各球場應力求一致。
內野及外野包括其界外線係屬界內區,其他則屬界外區(FOUL TERRITORY)。
自本壘經由投手板至二壘,此一直線應以朝東北東方向為宜。
自本壘至後擋設置(BAC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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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4-02-20 |
| 【棒球規則】二、用語之定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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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用語定義均按英文字母順序編排)、(各釋意文後之數字是表示有關規則之條文)
2.01
判定(ADJUDGED):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做之決定。【註】本判定無抗議的餘地,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不在此限。
2.02
促請裁決(APPEAL):攻隊違犯特定行為(6.07)(7.10)時,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,促請判定
該球員出局之行為。
2.03
投手犯規(BALK):有跑壘員在壘時,投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。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個壘。
2.04
壞球(BALL):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(STRIKE ZNOE)且擊球員並未揮棒者。【原註】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。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,擊球員得被保送 i一壘,成為比賽停止球。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,則視同為擊中飛翔狀態(IN FLIGHT)之投球。但二好球後,擊球員揮棒打擊該投球而告落空,同時捕手雖順利接住該球,卻不被視為確實接捕(CATCH)。(6.05(C)∼6.09(B))
2.05
壘(BASE):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。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帆布包及橡膠平板,設置於該地點。
2.06
壘指導員(BASE COACH):係穿著球衣之球隊成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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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4-02-20 |
| 【棒球規則】三、比賽的準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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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1
比賽開始前,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: (A) 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,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。 (B) 確認球場上用石灰、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(無論土面或草面)。 (C) 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,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,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,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,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,並去光澤。裁判員係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者。【註】比賽球由主辦單位供給。 (D) 確定主隊是否準備 1 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,並隨時可供應使用。 (E) 至少應帶 2 個預備球,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,如 (1)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。 (2)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。 (3)投手要求換球時。 【原註】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,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,界內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或觀眾席時,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時,始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,而再進行比賽。如球被擊成全壘打,裁判須等擊出全疊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,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。
3.02
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、松香、石蠟、甘草、砂紙、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擦球。【罰則】裁判員得令歸還該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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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4-02-20 |
| 【棒球規則】四、比賽之開始及結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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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01
除非主隊事先通知球賽延期或遲延開賽,裁判員 1 人或數人應於預定比賽開始前 5分鐘前進入球場,並直接走向本壘與雙方球隊經理會面。 (A) 首先主隊經理應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。 (B) 其次由客隊經理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。 (C) 主審於接表後應校對正副本是否一致,並將副本交給對方經理。裁判員所保留一份作為正式的打擊順序表。自經理提交名單後各隊之打擊順序即告確定,此後經理更換球員時須按規則辦理。 【原註】主審於「比賽開始」前發現打擊順序表上有明顯錯誤時,應先提示錯隊之經理或隊長,並令其訂正。例如經理因疏忽僅列 8 名球員於打擊順序表中或未列入區分同姓同名球員之記號時(背號錯誤),如於比賽開始前發現者,應令其訂定之,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,而使球隊於比賽開始後受到束縛。 (D) 主隊一旦將打擊順序表提交主審後之同時,球場上之主審即有權依據氣候或球場之狀況決定比賽是否終止,中上或恢復。
4.02
主隊各球員分別各就守備位置,客隊第一位擊球員在擊球區就位時,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後開始比賽。
4.03
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捕手外所有守備球員應位於界內區。 (A) 捕手應就本壘板正後之位置,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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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4-02-20 |
| 【棒球規則】五、比賽進行中及比賽停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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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1
要使比賽開始時,主審應宣布「比賽開始」(PLAY)。
5.02
主審一旦宣布「比賽開始」,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。除非依規定有「死球」(DEAD BALL)或裁判員宣布「暫停」(TIME OUT)之外,比賽應繼續進行。 一旦形成「死球」則不得有出局,進壘,得分之情形,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(如投手犯規、暴傳、妨礙、全疊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)得進一壘或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。 【原註】於比賽進行中,球破裂分離時,未至該行為(PLAY)終了前,仍為比賽進行中。
5.03
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,擊球員得選擇打擊或不打擊。
5.04
攻隊之目的在於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,並力求進壘,致力得分。
5.05
守隊之目的,在於防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,並力求防止其進壘。
5.06
當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,依規定進觸所有之壘,則可為其球隊獲得一分。 【原註】例如三壘跑壘員於高飛球被接獲的同時離壘進踏本壘後,誤以為過早離壘,而再返觸三壘時,此種情形一旦跑壘員正規地踏觸本壘板後,不能因該跑壘員踏觸本壘板以後的行為,而使其得分失效。
5.07
當攻隊依規定有三名球員出局,應使攻守交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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